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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oo號
被告為手機店之經營者,日前因客戶寄放之SIM卡門號遭竊並經他人作為詐欺之用,因此檢察官以被告為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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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oo號
被告因日前與告訴人相識後,雙方相約發生性行為,嗣後告訴人以被告違反意願對其為性交提出控訴,案經檢察官偵查後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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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字第○○號刑事判決
當事人到所委稱,其因不慎遺失所有之銀行存摺及提款卡,且遭詐騙集團拾獲後作為詐騙所用,嗣因被害人等陸續報案且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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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號刑事處分
當事人到所委稱,其因誤信詐騙集團所言,故將其所有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寄交予詐騙集團使用,嗣後因帳戶遭列警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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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交○字第○號刑事判決
當事人到所委稱,其於駕駛自用小客車出外採買期間,因不慎與告訴人發生車禍擦撞,並於車禍當下未及時報警或留置於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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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交○字第○號刑事判決
當事人到所委稱,其與告訴人甲○○及乙○○於民國108 年7 月27日20時30分,在○○區○○街及○○街發生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