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刑事判決

本所當事人因車禍事件,遭地檢署起訴,而來本所尋求協助,經本所律師協助辯護,並協調與告訴人和解,最終告訴人撤回告訴,本所當事人獲不受理判決。

Share this content: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最新文章

文章分類

最新留言

尚無留言可供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