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民事判決

當事人因與他人共有,而被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因共有人數眾多,共有土地地形複雜,經一審判決當事人依分割方案應補償他共有人共數百萬元,當事人因而來所尋求協助。經本所律師協助上訴,並向法院說明原審分割方案確不適當,最終成功使法院廢棄原審分割方案,新分割方案並使各共有人間須相互補償之金額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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