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刑事判決

本所當事人因交通事故遭以過失傷害為由起訴而前來本所尋求協助,經本所律師檢視相關證據,發現行車事故鑑定結果有誤,故於協助本所當事人於法院審判中進行無罪答辯,經一審法院判決本所當事人無罪,檢察官提起二審上訴,亦遭駁回,本所當事人終獲無罪確定。

Share this content: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最新文章

文章分類

最新留言

尚無留言可供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