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民事判決

本所當事人因經營營業車而靠行於相對人公司,但靠行關係終止後,相對人公司卻不願將原本靠行之車輛過戶登記回給本所當事人,本所當事人因而向本所請求協助,經本所律師代理訴訟,最終法院判決相對人公司應依本所當事人之請求,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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