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民事判決

相對人簽訂離婚協議後,拒不履行,本所當事人遂向本所律師請求協助。經本所律師協助訴請履行契約,法院認定已到期之債務相對人確應對本所當事人給付,本所當事人在本所協助下,成功獲得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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