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號判決

原告請求當事人給付使用費用,並向法院提出給付不當得利之訴。當事人因而委任本所律師為民事訴訟之代理人,經本所律師協助後,提出相關事證,法院判決原告敗訴,當事人無須給付任何款項,順利保障被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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