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與告訴人間有生意之來往,某次雙方交易時,因故發生糾紛,告訴人認定當事人並為詳實履行雙方契約,因而認為告訴人屬於詐欺、背信,並因而提出刑事告訴。當事人接獲偵查開庭通知後,委任本所律師為偵查中辯護人,經本所律師協助提出相關事證並向檢察官釐清本件交易過程後,獲得檢察官對當事人為不起訴處分,免除後續訴訟之煩,並保障當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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