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0號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因日前於網路上之留言,告訴人認有妨礙名譽之虞,故對當事人提出刑事告訴。當事人接獲開庭通知後,委任本所律師為偵查中之辯護人,經本所律師協助,並提出相關證據後,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當事人權利因而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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