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0號判決

當事人與告訴人為友人關係,某日二人外出後,雙方發生性行為。嗣後,告訴人認為當事人有對其下藥而對當事人提出趁機性交罪告訴。當事人接獲通知後,委任本所律師為辯護人協助偵查中辯護,後經本所律師提出相關事證後,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成功保障當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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