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0號

當事人與告訴人為夫妻,告訴人以當事人未經同意下拍攝其身體隱私部位,故對當事人提出妨害秘密告訴。當事人因涉案而委任本所律師協助,經本所律師提出相關事證後,最後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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