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0號判決

當事人為公司會計人員,為從事業務人員,因公司業務於業務進行時,為不實之登載,因此遭檢方調查。後檢方將公司負責人、辦理之業務與會計人員以偽造文書罪起訴。起訴後,當事人委任本所律師為其做本案之刑事辯護,經律師協助並提出相關事證後,讓法官相信當事人僅係公司會計人員,並無處理相關業務,並給予被告無罪判決,以確保被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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