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檢署108年度偵字不起訴書

被告因故於臉書及IG張貼貼文,告訴人認為被告之貼文有妨害名譽之情事,便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被告委任本所律師協助偵查中辯護,經本所律師協助後,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讓被告免除後續訴訟之煩,並保障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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