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0號

當事人因駕車不慎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因而被起訴過失傷害罪。當事人起訴後委任本所律師協助刑事辯護,並與告訴人相談和解事宜。後於本所律師協助下,順利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獲得告訴人原諒撤銷告訴,當事人因而獲得不受理判決,免除後續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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