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0號

當事人為某公司之股東間業務承辦人,某日因公司內部股東間之糾紛,其他股東認為告訴人就公司款項有侵占之情事,因此對當事人提出刑事侵占告訴。後當事人委任本所律師擔任偵查中辯護人,經本所律師協助釐清相關事實後,獲得檢查觀之不起訴處分,始當事人免於後續之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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