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海商字第19號

當事人到所委稱其與本案另一名被告曾簽訂承攬契約,嗣當事人為工程順利進行,故曾尋找原告協力該工程,然而,因原告本身技術不佳,導致原告製造之機器於進廠測試時,發生爆油管、爆電等狀況,且經測試後均無法達到業主之要求,導致當事人與本案另名被告終止合約,豈料,原告竟於事後據此向當事人及另名被告各請求新臺幣300萬元。
嗣經本所審視案件後,發現本案事實於原告起訴所稱並不相符,經法院多次審理後駁回原告之請求,當事人始免於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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