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訴字第1號

當事人到所委稱,其生母及生父早年離婚,所以當事人本為生母唯一的繼承人,但生母在生前訂立遺囑,並將名下持有不動產及動產分別指定由第三人所有。然而,經本所詳細審視案件內容後,發現當事人生母於生前所訂立之代筆遺囑有法律上要件不符之瑕疵,故經本所為當事人提起本件訴訟後,不僅再第一審取得勝訴判決,後來經對造提起上訴後,當事人仍於第二審取得勝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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