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字oo號

被告日前行車與告訴人發生擦撞,經告訴人提告後,遭檢察官以涉犯過失傷害罪起訴,告訴人於接獲起訴書後委託本所律師協助刑事辯護,經律師協助後,雙方順利達成合解,告訴人撤回告訴,法院為不受理判決,維護被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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