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新簡字oo號判決

當事人日前本欲向被告借款,故依被告之要求簽署本票。然雙方因借貸相關條件無法達成合致,故被告始終未將金錢交付給當事人。然而,被告卻私自拿當事人所簽署之本票,對當事人聲請本票強制執行,當事人收到法院文件後,委任本所律師協助提出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並於本所律師協助下,取得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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