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00號判決

當事人日前曾就名下之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與被告,然而由於雙方於設定後,當事人已無資金周轉之需求,因此,雙方間實際上並未有任何借貸關係存在。而由於當事人工作繁忙,在時間久後,也忘記有設定抵押權這件事情,便未將抵押權塗銷,直到近期,當事人有使用該筆土地之必要時,調閱謄本才發現,曾經設定之抵押權未塗銷。因此,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協助,就抵押權塗銷一事提出民事訴訟,並取得勝訴判決後,當事人得順利塗銷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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