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oo號判決

當事人日前行車與對方發生碰撞,經對方提起過失傷害告訴後,經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當事人委任本所律師為本案之辯護人,於法院審理程序中,經由本所律師協助下,順利與對方達成和解,告訴人同意撤告,法院就本案為不起訴處分,免除當事人後續訴訟之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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