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oo號

被告二人日前因與告訴人存有借貸關係,然因還款期限屆至被告並未如數清償款項,故告訴人認為被告二人當初借款即為詐欺,向檢察署提出告訴。被告二人得知遭告訴人提告後,委任本所律師協助刑事辯護,經本所律師於偵查中就雙方關係釐清後,檢察官對本案為不起處分,維護當事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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