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侵簡字oo號判決

被告日前對未滿14歲少女為猥褻行為,經告訴人提告後,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嫌重大,將本案提起公訴。被告於接獲起訴書後,經由本所律師協助第一審刑事辯護,經本所律師協助下,順利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替被告爭取到緩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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