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與告訴人於交友軟體上認識,認識後雙方即互加通訊軟體LINE,且二人並於之後相約外出團聚、唱歌。因雙方互有好感,於團聚結束後,二人即搭乘被告駕駛汽車至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並於結束後由被告送告訴人返家。然而,告訴人於二人發生性關係後,對被告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被告委任本所律師為偵查中之辯護人,經本所律師協助提出相關事證及論證後,檢察官採信被告並未對告訴人強制性交之陳述,並對被告做成不起訴處分,有效維護被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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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與告訴人於交友軟體上認識,認識後雙方即互加通訊軟體LINE,且二人並於之後相約外出團聚、唱歌。因雙方互有好感,於團聚結束後,二人即搭乘被告駕駛汽車至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並於結束後由被告送告訴人返家。然而,告訴人於二人發生性關係後,對被告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被告委任本所律師為偵查中之辯護人,經本所律師協助提出相關事證及論證後,檢察官採信被告並未對告訴人強制性交之陳述,並對被告做成不起訴處分,有效維護被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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