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oo號

被告因日前與告訴人相識後,雙方相約發生性行為,嗣後告訴人以被告違反意願對其為性交提出控訴,案經檢察官偵查後以被告涉犯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被告一審時,即由本所律師協助取得無罪判決,案經檢察官上訴後,被告再次委請本所律師協助,經審理後,二審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被告無罪確定。

Share this content: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最新文章

文章分類

最新留言

尚無留言可供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