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oo號

被告為手機店之經營者,日前因客戶寄放之SIM卡門號遭竊並經他人作為詐欺之用,因此檢察官以被告為詐欺罪之共同正犯起訴被告。被告於接獲起訴書後,委請本所律師協助本案刑事辯護,經一審審理後,獲判無罪判決。檢察官就該無罪判決提起上訴,被告再次委任本所律師協助,經二審審理後,駁回檢察官上訴,被告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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