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雄簡字OO號判決

當事人事前遭被告強逼簽署本票後,被告將當事人所簽署之本票提出本票裁定。當事人收受本票裁定後,委託本所律師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嗣後經法院判決該本票債權不存在,當事人免除後續被強制執行之風險。

Share this content: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最新文章

文章分類

最新留言

尚無留言可供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