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oo號判決

當事人與對方曾有房屋買賣交易,嗣後對方主張系爭房屋為凶宅,該標的物存有瑕疵,故依民法第359條請訴向當事人主張應減少價金,後當事人經本所律師協助後,法院判決對造敗訴,當事人無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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