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oo號判決

當事人日前行車於道路上時,遭他人越級駕駛及不當駕車行為撞擊,造成身體多處受傷,經事務所律師協助後,提起相關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經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需對當事人負起賠償責任。

Share this content: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最新文章

文章分類

最新留言

尚無留言可供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