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oo號判決

原告某日停車於路邊遭人追撞,自行提起訴訟後,第一審法院並未就車損之價格為認定,經由律師協助上訴後,第二審法院認定需賠償車價減損部分,為當事人多爭取到18萬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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