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電視未收視繳費爭議

案例

 林小姐於106年3月搬家,搬家後因重病住院手術,而疏忽未辦停用第四台收視,導致收到106年3月至107年6月收視費帳單7912元。林小姐在搬家過程中遺失第四台機上盒,在搬家後隔月即住院手術,主張實際上未收視第四台,並要求退還溢繳收視費7912元。

說明及建議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第7款)。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第9款)。」、第11條第1項「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第1項)……。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第4項)」

    依通常交易實務,只要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與消費者所簽訂的契約,是企業經營者於事先即擬定契約模版,而企業事先擬定好契約模版之目的是用來跟購買其商品或接受其服務的消費者簽訂者,即稱為定型化契約。也就是說,凡是一般公司所用之一般常見之制式合約,幾乎都是定型化契約。而由於企業者所事先制訂之定型化條款,多數皆是針對其公司有利之處為制訂,並且經常對消費者之地位處於不利之狀態,因此消費者保護法第2節(第11條至17-1條)即就定型化契約為相關規範,包括契約條款約定、審閱期間及定型化契約無效等情事。而對於部分重要行業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有加強行政管理之必要,立法者授權行政機關得依其裁量,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應記載之事項(見消保法第17條修正理由),且若企業經營者之定型化契約約款有違反行政機關所規定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時,依上述消保法第17條第4項規定,該等定型化契約約款無效;但若企業經營者所制訂之定型化契約約款,縱與行政機關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應記載之事項不盡相同,然若該等定型化契約條款更有利於消費者時,則該契約條款之效力並不受影響。是以,行政機關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應記載之事項應屬企業經營者制訂定型化契約之最低標準。

     而由於有線廣播電視涉及消費者重大權益,避免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訂約、履約之爭議,主管機關於民國88年5月18日公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88年11月18日起實施(期間經過89年及99年修正)。而依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條:「契約有效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乙方之選擇,於約定處所○○○○○○○○○○,接用服務之電視機○○台,提供基本頻道視訊服務,其頻道數○○個,頻道名稱,頻道授權契約到期日(不包括廣告專用頻道、頻道總表專用頻道及重覆播送之頻道)。」、第12條第1項:「乙方(編按:收視戶)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可知,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與收視戶簽訂時,該契約內容中,必須約定契約之有效期間以及收視戶終止契約之規範,且收視戶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終止契約為定型化契約約款之最低要求。

    本案件中,林小姐雖主張其於106年3月搬家,且搬家後因重病住院手術,而疏忽未辦停用第四台收視,故收到106年3月至107年6月收視費帳單7912元。且其在搬家過程中遺失第四台機上盒,在搬家後隔月即住院手術,實際上未收視第四台。因此,既其未觀看,則應如同水電費繳交最低基本費。然依林小姐與南天有線雙方所簽訂之服務契約第十四條約定:「如用戶擬終止有線電視視訊服務時,應以書面(包含但不限於電子郵件等)或電話通知本公司,並親自或委託代理人至本公司歸還完整、無損壞之數位機上盒及其配件,本公司即無息退還保證金及預付之視訊費用。」觀之,該等契約雖係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為約定,然系爭約款中以表明得以書面終止契約,已符合上述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約定,且相較於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南天公司之契約條款更開放收視戶得以電話通知,則此是更有利於收視戶之約定,故該等契約應屬有效。

    而有線電視視訊服務係以家庭收視互為提供服務及收費之基本單位,且係持續性且僅區分提供服務與否不計算用戶使用量,故有線電視視訊服務的計費單位及提供服務方式,是否能與手機門號服務及水、電等服務相等,並非無疑。而本件申訴案雖在本會調解後,雙方達成調解。但為避免日後其他消費者遇到相同之爭議,本文在此建議,收視戶除能瞭解本身與有線電視業者所簽訂之契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外,更可事先詢問業者之客服單位,以節省後續處理爭議的勞力、時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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