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到所委稱,其於駕駛自用小客車出外採買期間,因不慎與告訴人發生車禍擦撞,並於車禍當下未及時報警或留置於現場而步行離開,嗣經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後,委由本所黃大中律師為該案選任辯護人,並於地方法院審理期間經黃大中律師多次與告訴人協商後,兩造終於審理期間達成和解,並經審理該案之法官諭知附條件緩刑後,令當事人免於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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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到所委稱,其於駕駛自用小客車出外採買期間,因不慎與告訴人發生車禍擦撞,並於車禍當下未及時報警或留置於現場而步行離開,嗣經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後,委由本所黃大中律師為該案選任辯護人,並於地方法院審理期間經黃大中律師多次與告訴人協商後,兩造終於審理期間達成和解,並經審理該案之法官諭知附條件緩刑後,令當事人免於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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