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號 履行契約民事判決

當事人到所委稱,其與對造係男女朋友,因對造未經同意私自提領當事人存款,嗣當事人察覺後,兩造遂簽立借貸契約及本票。原審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當事人全部敗訴,經本所律師陳韋誠律師為當事人上訴,並於上級審法院審理期間釐清真相後,再由上級審法院後廢棄原判決,並改判當事人僅應給付部分金額,幸令當事人權益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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