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到所委稱,其與告訴人甲○○及乙○○於民國108 年7 月27日20時30分,在○○區○○街及○○街發生車禍撞擊事故,經本所律師陳韋誠律師、黃大中律師,以及郭乃瑜律師努力下,讓當事人得以一審無罪,且二審經公訴檢察官上訴後,再由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維持原判決後,總算讓當事人免於冤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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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到所委稱,其與告訴人甲○○及乙○○於民國108 年7 月27日20時30分,在○○區○○街及○○街發生車禍撞擊事故,經本所律師陳韋誠律師、黃大中律師,以及郭乃瑜律師努力下,讓當事人得以一審無罪,且二審經公訴檢察官上訴後,再由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維持原判決後,總算讓當事人免於冤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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